二级单位文献采购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文献资源的参考价值和使用效益,加强对文献资源的科学、规范、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所需的文献采取“集中采购、分散存放”的原则,由校图书馆统一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文献采购与管理。校级文献的采购与管理由图书馆和资产管理处负责,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报刊年度订阅
每年图书馆的报刊订阅工作由图书馆文献建设部负责下发订单、汇总、报批。具体如下:
第一条 报纸的订阅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配发,各二级单位原则上不再订阅报纸。
第二条 各行政教辅后勤单位可订阅期刊1-2种;各学院、直属系(部)每年订阅经费按年度预算经费审批额度执行,凡超过预算额度一律报分管业务及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图书馆。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均不可订阅纯娱乐性报刊。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订阅的报刊应公开陈列,高效利用,自行保管。
第三章 零散购书报销
各二级单位自行购置的图书参考资料,如需报销,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凡属科研课题专项经费购置的图书,无需到图书馆办理资产登记。如自愿赠送给图书馆保存,统一作捐赠图书处理。
第二条 因参加学术会议或培训购置的图书资料,须在1个月内及时到图书馆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且保证图书完好无损且有正式的发票,发票背面须有购书人和分管领导的签名。发票日期超过1个月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入库。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所需要的专业图书,原则上通过荐购方式报图书馆统一采购。如确属急需的图书,经查重确认无馆藏后可自行采购。复本已达2册的图书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四条 所有购回的图书资料可委托图书馆代办财务报销手续。对缺页、残破、勾画、缺光盘等图书一律拒绝办理。
第五条 图书馆对个人零星采购的图书可优先进行分编加工,并及时通知采购人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第四章 外文原版书采购
外文原版书的采购,均由图书馆参考咨询部负责联系各语种负责人,采取订单勾选、荐购或自购等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条 订单勾选
每学期由图书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目录,按语种下发到相应教学单位勾选,各教学单位应组织相关老师认真勾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订单返回图书馆。
第二条 荐购
各语种教学人员可将所需的外文原版书目录提供给图书馆,须注明目录出处、采购方式、定价,以便图书馆与资产管理处及时联系办理。
第三条 自购
各语种教学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可购买适合我校师生使用的外文原版图书;如需借支购书款,按财务有关借支规定办理手续,所借支购书款应在1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自购书的报销参照零散购书报销规定执行。
第五章 集体借阅户开通与管理
各二级单位因教学或工作的需要需长期借阅参考用书,可申请开通集体借阅户。具体如下:
第一条 集体借阅户采取自愿申请原则,请在图书馆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集体借阅户管理人的详细资料并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前往图书馆借阅服务部递交申请表申请开通。
第二条 行政教辅部门以处室为单位建立集体借阅户,科室不予建立;教学单位可开放至教研室。
第三条 集体借阅户丢失损坏图书的赔付标准按图书馆借还管理规定执行,赔款办法可自行决定,并在申请表中注明;如无具体的赔款办法,则不予开通集体借阅户。
第四条 集体借阅户所借图书应陈列在专柜中,有效利用。图书馆借阅服务部每学期末上门清查图书使用和保管情况。
第五条 集体借阅户中的图书损坏或丢失,按申请表中的赔偿方案执行,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赔付。否则,由图书馆将罚款清单交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强制执行,同时关闭集体借阅户。
第六条 集体借阅户指定管理员离校时,集体户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图书馆并重新指定管理员,登记变更资料,办理图书资产移交手续。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图书资产损失,均参照上述第(5)条执行。
第七条 凡语言类阅读课教学所需的资料,可由任课教师到图书馆提出借阅申请,并在课后及时归还图书馆;如有任何图书资产损失,由任课教师个人赔付,按图书馆借还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