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辅导员、各位同学:
根据2013年8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的规定,对广州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个人缴费由原来的8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从2013居民医保年度起执行。
为了及时完成2013年度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经研究决定,补收2013年居民医保费用差额40元/人,具体办法为:以班级为单位由各班长或生活委员统一收齐后将纸质版名单和费用于10月8日—11日交财务处。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学生处
2013年9月26日
时间:Sep 26, 2013 2:32:00 PM
录入者:陈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