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之十一:再读《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并由此想开去

发布者: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刘紫晴发布时间:2022-03-21浏览次数:10

【写在前面的话】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某种极为特殊的机缘巧合,一个十七、八岁的高中毕业生,经师范学校不到半年短暂的培训,就“赶鸭子上架”,走上了教师岗位。不曾想,这一干就是几十年。除开恢复高考后完成本科和研究生学业占去的时间,这一辈子都在以教书为业,先是教中学,后又教大学,也就算是个资深“教书匠”了吧。

岁月长河的流淌,昔日的“帅小伙儿”已在不经意间熬成了皓首老翁。虽不敢自诩“智叟”,然,浸淫三尺讲台数十载,对何为教育,如何教育等等也确有些许体会和感悟。拜多年养成的“爬格子”习惯之赐,也感谢计算机强大的存储功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位普通大学教师的所思、所想、所做、所为,大多都还能够得以回溯,重现。经再三踌躇,终于鼓足勇气,将自己的“一家之言”公之于众,盼能够求教于各位同仁,以搏一洒。如果真的能够给读者诸君一点点启迪、借鉴,实为幸之甚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文字有些是多年以前曾经公开发表过的文章,有些是各类场合的发言、报告或会议论文。它们的成文,不可避免地要打上特定时空背景的烙印。但,既然是回溯、重现,那就还是要以尊重其初始状态为宜。故,呈现在读者案头的就只能是一些“未经修饰”的原稿了。用现在的语境加以判断,文中的观点极有可能已经“过时”,不合时宜,甚至难掩其谬,那也就只能如此将就则个了。                                                

周文贵

20213于南国商学院

 

《一家之言》之十一

 

再读《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并由此想开去

 

学校历来都是本着建章立制,严格按制度规定运行的原则,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相关制度早已有之。后历经数度调整修订,学校20201228日下发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末尾处注明“本章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既然《章程》赋予了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其进行解释的权利,那就不妨尝试行使一下这个解释权,再读《章程》,释疑解惑。这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性质及其主要职能,以及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与工作方式一定会大有裨益,也会起到消除某些“误解”的作用,进而促使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们的日常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提到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很多老师包括部分领导的脑海里,很自然地就会浮现出这样一幅画面:教学督导们捧着一摞《听课记录表》,奔波穿梭于各教学楼,忙着听课、巡课。不错,按照《章程》的规定,教学督导是一定要去听老师们上课并巡查课堂教学状况的。而且每位教学督导还要完成规定的听课、巡课工作量。但是,请注意:听课、巡课只是教学督导工作的一个部分,虽然这个部分的确很重要,但它绝不是教学督导工作的全部

依据《章程》有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须予以明确。

问题之一,教学督导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关于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性质,《章程》是这样表述的:“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工作的检查、督查、指导、咨询、参谋机构”(《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教学督导委员会除了要执行对全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督查、指导、咨询、参谋”职能以外,还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和配合工作”(《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这里的“相关部门”应该主要是指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教学部),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也可能会包括其他部门。

问题之二,教学督导委员会怎样开展工作?

教学督导,顾名思义是要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含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督而导之”。所以,《章程》规定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对象为“各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行为以及在职教职工的教学行为”(《章程》第一章第三条)。也就是说,教学督导委员会要“督”要“导”的对象是各学院(教学部)以及教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全校教师的“教学行为”。这里要强调的是,“督”与“导”作为一枚硬币的两个面,二者不可缺其一。它们既各自有所侧重,又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在这里,“督”是条件、前提、基础,“导”则是对经“督”所获各方面信息的归纳、整理、反馈。经此过程,就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各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行为以及在职教职工教学行为的第一手信息,并对其分类整理,展开具体分析,从中总结出值得肯定,并应该予以保持、发扬、表彰、推广的部分,同时发现那些阻碍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的各类因素与问题,并加以克服之,进而达到提升教学质量的目标。

问题之三,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章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是:“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运行、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各项教学活动履行调查研究、督查指导、意见反馈、质量评价的职能。”具体包括七个方面。

(一)全面参与学校教学工作系统及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参与对专业建设与发展重大问题的研讨与咨询(包括专业课程体系的建立、教学管理文件的编制、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等)。

(二)通过听课和专题调研,了解各学院(教学部)及教师执行教学计划和其他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了解教师备课、授课、答疑、考试、实践教学、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等教学环节以及各类教研活动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教师、学院(教学部)、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反馈、汇报。

(三)采取随机听课和有针对性听课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听新开课程、核心课程、中青年教师开设的课程、师生意见比较集中或有较大争议的课程,与教师一起分析课堂教学的优点和不足,帮助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四)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多层面调研工作。采用访问、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师生对教学、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推广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经验。

(五)检查教学秩序、考试纪律和学习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置建议。

(六)协助教务处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七)协助教务处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问题之四,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有哪些职责权限?

《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权限。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自主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教师、学生进行查问登记、批评教育;到学校相关单位进行有关教学的调查研究。

(二)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活动安排等教学相关事项有知情权,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表、教学进度表、教师备课记录、试题试卷等有关教学文件资料。

(三)对教师的教学情况有评议权,按照学校要求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议,并向教师提出教学改进建议。

(四)对学校工作方针、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师的职称评定、各种教学奖项的评选、质量工程的建设有咨询和建议权。

问题之五,对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的日常工作有哪些要求?

对此,《章程》有很明确的规定: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要充分发挥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经验丰富的优势,全面参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全面参与学校和学院(教学部)教学工作的咨询、评估、督查、指导”(《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要经常性深入课堂听课,随时掌握教学工作的实际运行状态,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听课后要认真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课堂教学状况“专家听课评价》,听课评价表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收齐、整理、归档。对教师授课情况的评价意见应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每周听课不少于3节(次)(《章程》第四章第十三条)

再读《章程》可见,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中发挥的作用具有多层面综合性的特性。其中最重要且最能体现设置教学督导岗位,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之于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意义是在于,教学督导一般都长时间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其中更不乏已有数十年教学工作经历的“老戏骨”。这些老教师,作为某一学科的专家教授,对于相关学科应该如何建设,相关专业的人才应该如何培养,教师的日常教学怎样才算得上规范,课要怎样上才精彩,书该怎样教才有质量等等,都有自己的切身感悟和深刻认识。经数十年磨砺浸营,这些老教师更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具有弥足珍贵的丰富经验。由这些老教师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部)以及教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全校教师的“教学行为”执行“督而导之”的职能,此两种行为就不至于偏离正确的轨道,学校的教学质量就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教学督导自身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有意识地全面关注和积极参与所在教学单位学科建设的进程,努力为之贡献自己的专业智慧和宝贵经验,另一方面,或者说更重要的方面是,各级领导尤其是院(部)领导,在关系到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等重要工作上,要更多主动征询、尊重、听取、采纳教学督导的专业性意见,注意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切不可以有“教学督导不就是专门听课的吗”这种想法,误将教学督导直接当成纯粹的“听课人”。

“听课、巡课”是教学督导掌握教师教学行为的状况,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的先进分子,予以表扬推广,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毛病瑕疵,予以批评纠正,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可见,教学督导听课、巡课兼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两方面的目的。从工作的长期实效性看,对“问题课堂”、“问题教师”不可轻松放过,但对优秀课堂和优秀教师更应大力褒扬。

关于“听课、巡课”,有几句话必须明说。教学督导听课、巡课是在履行他们的工作职责。严格的说来,教学督导凭“教学督导工作牌”有权进入任何一间课室听课,有权对整个教学区进行巡查。教学督导听课、巡课可以事先告知相关教师和有关方面,也可以事先不予告知。校内任何相关人员或部门对教学督导听课、巡课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接下来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还会出现某些争议。这就是对某位教师主讲的某门课程,究竟怎样给出教学质量评价。

要给出这样的评价,一是可以听取这位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领导的意见。他们在同这位教师的长期交往中,对他的基本教学工作状态是有所认知的。不然,在就教师的教学工作状态征求学院(教学部)领导意见时,他们就不会给出“某某老师教得很棒”,“某某老师教得一般”,“某某老师在教学方面还有比较大的提升空间”,“某某老师上课的毛病比较多”这样的评价。总体说来,学院(教学部)领导给出的评价是源于对本学院(教学部)各位教师平时教学工作状态的一般性掌握,虽然难言精准,但一定是“八九不离十”,决不会太过离谱。

教学督导现场听课、巡课的确可以直接感受到教师的教学工作状态,并给出相应的即时评价。重要的是,教学督导会根据听课、巡课感知到的情况,从专业性角度指出相关教师教学进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如何改进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这对教师完善教学工作,改进教学工作状况,提高教学质量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必须指出两点。第一,教学督导听课、巡课给出的评价,说到底只是依据听课、巡课的那个特定时点上感知到的教学工作状况得出的判断,即所谓“即时判断”。即便教学督导可以反复去听、巡某位教师的授课,但一般毕竟不可能一个学期全程跟听。再者说来,教学督导一般都是“一对一”听课、巡课。所以,教学督导听课、巡课作出的“即时评价”,天生地带有“偶然性”。从统计学的观点看,严格地说来,“某一孤立的行为主体”,基于“孤立的点信息”或“非连续的若干个点信息”,是不可以就特定客体给出准确评价的。

第二,全校教学督导人数毕竟有限,现有2位校级专职教学督导和19位院级兼职教学督导。两位校级专职教学督导已年过七旬,19位兼职教学督导都有自己本身的教学工作任务,有些兼职教学督导还担任着学院(教学部)的行政领导职务。而且,教学督导听课也不能够浅尝辄止,一般都要完整地听一次课(两节课),才可能对教师的当堂授课情况做出相对完整、相对中肯的判断。考虑到这样的实际情况,按照《章程》对教学督导听课工作量的规定,要求校级专职教学督导每周听课5节(次),兼职教学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3节(次)是比较合理的。即便如此,全校实际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接近400位,开出700门课程。现有21位教学督导怎么也不可能做到对全体授课教师“听课全覆盖”。课堂听课这一天生的缺憾,固然可以通过教学督导加强日常巡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但基于同样的原因,所谓不能全覆盖的问题总是客观存在的。

其实,要对某位教师某门课程的授课状况和教学质量做出评价,学生,作为教学工作的对象,最有发言权,学生给出的评价相对最为准确,因而也最应该得到尊重。

首先,一门课程面对的学生少则30-40人(外语类课程),多则50-60人左右(非外语类专业课程),甚至更多(通识教育课程)。按照统计学的一般原理,在进行诸如教学评价这一类统计作业时,参与评价的主体越多,取得的样本数据越多,据此得出的评价结论就越能够逼近受评对象的真实情况。所以,学生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价具有不可替代的“准确性”。

其次,学生对某位教师某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做出评价,依据的是他们完整上完一门课以后的切身感受,基本可以排除“偶然性”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干扰。所以,学生的评价应该相对更加客观,可信度更高。

第三,学校的教学活动天然地要以学生为本。大学本科学生都已成年,他们有完善的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作为受教育对象,他们有权利要求学校为之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产品,有权利对优秀教师讲授的优质课程点赞,同时也有权利对教学工作不认真,以应付的态度对待课堂教学的教师,以及这些教师讲授的“水课”说不。从这样的教育理念和管理思想出发,对学生的评价意见理应给予高度重视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