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各类校外活动(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除外)的组织管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活动(指郊游、野炊、参观、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宣传活动、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有利于学生成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校外活动要确保安全。活动前,组织者要对活动参加者进行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严禁乘坐有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严禁到江、河、湖、水库等处游泳,严禁到危险地域游玩。
第四条 校外活动时间安排要合理。校外活动应利用双休日、节假日进行,不得占用教学时间。
第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必须履行申请手续。规定如下:
(一)学院各部门、各系及班级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要填写《学生校外活动申请表》,部门(单位)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个人组织学生开展的校外活动,要填写《学生校外活动申请表》,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校外活动,要填写《学生校外活动申请表》,报学院团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学院领导审批。
(四)学生到校外开展的如集会、游行、示威等超越学院审批权限的活动,还须报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教职工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
第七条 禁止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活动。导致伤亡事故或触犯法律的,其后果由组织者承担责任,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