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者:学生处-李惠良发布时间:2022-06-08浏览次数:391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严防校园内疫情发生风险,根据上级部门、属地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生寒、暑假期结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如确需提前返校须提前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返校,其他时间不得擅自提前返校。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谎报的,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如违反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等,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不按规定及时排查和上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包括自身健康状况、行程旅居史等,或对疫情防控相关信息错报、漏报、瞒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如不按要求在奕辅导健康打卡等),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经辅导员提醒仍不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其中未按要求“健康打卡”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累计1-3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②累计4-7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③累计8-1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④累计12-1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⑤累计15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故意瞒报、错报个人信息,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不主动报告、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造成传染事故的,直接开除学籍,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

(一)在校内规定场所,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态度恶劣,影响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医学观察工作要求,应该进入医学观察室进行医学观察但拒绝入驻或违反医学观察有关管理规定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医学观察并外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不按规定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的,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多次不参加或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不配合进而导致舆情的,从重处理

第六条遵守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疫情防控要求。

(一)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串访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亮码、测温、查看行程卡、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外出管理规定。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翻越校门、围墙、栅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伪造各类证件、相关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便利者同等处分)。

第八条编造、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工作活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认识深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者、QQ群主、微信群主等聊天群群主或召集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纪行为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助学金及入团、入党资格。

第十二条中共党员、中国共青团员违规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手册》相关纪律要求,服从管理。学生在违反本规定之前,有处分未被撤销的,违反本规定后,在原有处分上加重处理。违反本规定后,有本规定未列其他违纪行为的,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中处分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委员会

                                               学生工作部

                                                 2022年6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