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选拔优秀学生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0浏览次数:4244

 

为拓宽学生视野,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以下简称“广外”)同意,学校决定每年选拔10名优秀学生到广外学习1年。为做好学生的选拔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资格与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选拔:
(一)我校大一在读学生(“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班学生除外)。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学习成绩优异,第一学期平均成绩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2%。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方面表现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的环境下学习和生活。
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对学校作出特殊贡献者优先。
二、选拔工作程序
(一)学校成立选拔工作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有关人员为成员(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组织开展选拔工作。
(二)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学校的要求,将选拔的具体事项通知各教学单位及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由各教学单位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学生报名。
(三)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习申请表》(附件1)交至所在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提交教务处、学生处复审。
(四)选拔工作小组在复审通过人员名单中确定候选名单,在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送广外。
三、选课管理 
(一)学生在广外修读专业应与在我校所修专业相同。未经我校同意擅自更改专业,所学课程取得的学分我校不予认定。
(二)学生赴广外学习前,需充分了解广外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优先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如无相同或相近课程可选修时,方可自主选择其他课程。
(三)自我校确定赴广外学习学生名单之日起2周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依据两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在广外学习1年期间的选课,由学生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习选课申请表》(附件2),交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课程及课程成绩认定
(一)课程认定
1.若学生在广外所修课程与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内容相同或相近,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课程的名称、性质以我校的为准。
2.若学生在广外所修课程在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未列出,但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的,则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认定为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原课程名称保持不变。
3.学生在广外所修的课程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可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通选课),实际修读课程名称保持不变。
(二)课程成绩认定
学生在广外所修读课程经认定后,其成绩按在广外取得的学习成绩单如实记录。
五、课程学分认定与综合测评学分绩点计算 
(一)课程学分原则上根据学生在广外取得的学习成绩单给予对等认定。同一门课程,其学分如高于或低于我校课程学分的,均按我校课程实际学分认定。
(二)课程学分认定后尚未达到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者,可采取以下3种处理方法:1.回校后向我校开课单位提出补修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课程补修学习并参加期末考试;2.若时间合适,可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3.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
(三)学生在广外学习结束后,在进行该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时,学业基本分以去除通选课后的广外总成绩和绩点进行计算。达到条件的,可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
六、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审批程序
学生在广外学习结束后,在第5学期的前2周内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审核表》(附件3)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确认后,将审核表连同广外学习成绩单(原件由本人保存,复印件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存档)交教务处备案,并录入成绩。
七、学生管理
(一)学生到广外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我校辅导员和学生处相关负责老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二)学生在广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在教学单位辅导员和学生处负责老师汇报在广外学习和生活的情况,遵守广外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注意人身安全。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在广外学习期间,不得中途终止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2周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交学生处备案,同时上报广外。
(四)学生在广外学习期间,学费交我校,住宿费交广外。
八、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之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时间:May 10, 2017 9:29:00 AM   

录入者:郑芝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