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南国〔2017〕287号 2017年12月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学校职称评审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学校人事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其职称名称,在校园网首页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完成,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人事处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
第四条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其所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申报者本人),均可对我校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人事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事处应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示结束后,人事处应向学校高、中级评委会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
第七条 学校在核准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时,应尊重公示结果,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文稿格式
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
公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