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教学、科研
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南国〔2017〕281号 2017年12月6日印发)
第一部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教授、研究员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译著、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任现职期间不得发生有违师德的行为。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四)违反学校其他校纪校规者,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后,承担5年以上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工作。
职称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
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周岁的;3.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60%以上的;4.有其他外语水平证明或已达到学校外语水平要求的。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须提供近3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讲授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开展本学科领域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成绩卓著。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
(四)主持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排名前3,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持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且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或主持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且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水平的运动会论文报告会,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学时以上,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人文社科类6篇(部)。
(二)年均授课120—239学时,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人文社科类7篇(部)。
(三)年均授课60—119学时,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人文社科类8篇(部)。
(四)年均授课不足59学时,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人文社科类10篇(部)。
(五)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交高水平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级以上重要体育赛事5次,且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九条 其 他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处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10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1/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被4大索引收录除外)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1/2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3.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59学时的,只能申报研究员。
(三)对在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及服务经济社会等方面成绩特别卓著、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深远的教师,其申报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二部分
评定标准: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译著、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任现职期间不得发生有违师德的行为。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四)违反学校其他校纪校规者,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后,承担5年以上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第四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周岁的;3.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4.有其他外语水平证明或已达到学校外语水平要求的。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需提
供近3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主持或排名前3),参与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开展本学科领域科学研究,发表(出版)较高水平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或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
(四)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且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或主持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且作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水平的运动会论文报告会等。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主持或排名前3),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320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人文社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240—319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人文社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239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人文社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人文社科类8篇(部)。
(五)年均授课不足59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人文社科类10篇(部)。
(六)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较高水平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5次省级以上较高水平体育赛事专业工作,取得较高荣誉,且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第九条 其 他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处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被4大索引收录除外)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1/2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3.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59学时,只能申报副研究员。
(三)对在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及服务经济社会等方面成绩特别卓著、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深远的教师,其申报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三部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讲师、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近3年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任现职期间不得发生有违师德的行为。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四)违反学校其他校纪校规者,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责,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
(二)获得硕士学位,且承担从事2年以上助教或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
(三)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且承担2年以上助教或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或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后,承担4年以上助教或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未取得助教或研究实习员的,承担5年以上助教或研究实习员职务工作。
第四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周岁的;3.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60%以上;4.有其他外语水平证明或已达到学校外语水平要求的。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须提供近3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程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或指导学生活动等工作。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出版)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作品入选音乐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评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其 他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人事处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被四大索引收录除外)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