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试行)
(南国〔2017〕284号 2017年12月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专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职称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职称评审工作需要,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从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职称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 从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学校人事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评委会评委库由学校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五条 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六条 评委会在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打破系统、地区、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等因素。评委库应有1/3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中级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组成;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委员组成。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
(四)进入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职称任职条件,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第九条 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一)进入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均由学校人事处推荐,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入库。
(二)入库委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学校印制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未经培训或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委库委员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
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九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业(学科)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专业(学科)组的产生。在每次评审前5日,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学科)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学科)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学科)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1/3。专业(学科)组组长由高评委会主任在已抽取的专业(学科)组委员中指定1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中评委会专业(学科)组的产生。在每次评审前5日,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4—6人,组成专业(学科)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学科)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1/3。专业(学科)组组长由中评委会主任在已抽取的专业(学科)组委员中指定1人担任。
第十三条 高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从各专业(学科)组随机抽取,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学科)组进入高评委会的人数,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1/3。
第十四条 中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从各专业(学科)组随机抽取,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学科)组进入中评委会的人数,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1/3。
第十五条 出席高评委会专业(学科)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当年设6个以下专业(学科)组的评委会,出席高评委会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专业(学科)组超过6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学科)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六条 出席中评委会专业(学科)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4人。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当年不设专业(学科)组的中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设4个以下专业(学科)组的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专业(学科)组超过4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学科)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的专业(学科)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从相应专业(学科)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或专业(学科)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委员。
第十九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专业(学科)组评审和评审会议。
第二十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我校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专业(学科)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专业(学科)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咨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委员和专业(学科)组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否定高评委会和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