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6浏览次数:198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南国〔2017288   20171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工作,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术研究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评聘结合、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根据民办高校的现实情况,教师岗位暂不分类,不细分职级;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位;各职务(岗位)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四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岗位)之间的规划为1:3:5:1.根据学校发展,可调整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助教的职责

(一)承担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参与实验室建设,参与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三)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参与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六条 讲师的职责

(一)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三)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五)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 副教授的职责

(一)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四)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五)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或指导本校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的相关工作。

(六)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高于副教授职责要求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第十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还应与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一致。

第十二条 对政治思想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由学校领导、教学单位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聘委会”负责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名单的审定。

第十四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每年定期面向校内外公布各学科(专业)的教师职务(岗位)聘任计划。

(二)按照“评聘结合”原则,通过校内评审获得各级职称人员,原则上直接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

(三)外单位评审的各级职称(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实验技术四个系列),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代表性成果,人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学校“聘委会”审定投票,决定是否聘任;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初次申请人员直接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上。

(四)聘任期满后,学校“聘委会”根据任期考核情况,投票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五条 聘期

聘任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3年,聘用合同不足3年的,至聘用合同终止日止。

学校可依据教师不同职务(岗位)的职责,采取年度述职和聘期考核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聘委会”投票决定是否续聘。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会议规则

学校“聘委会”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宣读;所作决议由会议召集者、计票员和监票员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并确认后生效。不能出席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议和投票。

第十七条 投票规则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各环节投票,通过者须获得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2/3及以上

的赞成票,如按照该原则计算出的所需赞成票数为非整数,则取大于该计算数的最小整

数作为通过票数。

 

第十八条 回避规则

评议过程实施亲属关系主动回避原则和不利申请回避原则(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可提出回避的专家名单,但最多不超过3名)

第七章 纪律规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遵守诚信。在聘任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或行为影响和干扰评委,如查证属实,则中止申报,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如已获聘,则终止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委会”评委和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委的名单和评委的意见等相关信息。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在公布评审结果后的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超出规定期限不予受理。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诉,在15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意见,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通知当事人。申诉处理后,若无新证据,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第九章 其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职称每年评(聘)一次,但引进特殊人才、特优人才、急需人才时,学校可根据需要启动特别聘任程序,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参照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时间:Dec 6, 2017 4:52:00 PM   

录入者:肖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