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1-12   浏览次数:11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我院继续教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类继续教育,包括举办自学考试教育、培训班、辅导班、青少年或成年人夏令营、等级培训考试、劳动技能鉴定以及各种国际教育培训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学院对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类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归口继续教育部。继续教育部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证书审核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工作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发展原则,鼓励有利于学院发展和学生素质提高的各类继续教育办班活动。承办系、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办班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办班管理工作,加强各类继续教育办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院声誉。
第五条 各类办班应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院品牌。继续教育办班应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继续教育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混同,更不得以任何模糊两者差别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
第六条 各类办班必须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各部门可向继续教育部提出办班申请并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办班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经继续教育部审核。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及招生广告,学院一概不予承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未经继续教育部登记许可不得以各自名义与院外有关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部门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单科证明或结业证明等。各类继续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按有关规定颁发。各部门确需与院外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继续教育及培训班的,应由继续教育部与院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
第八条 各部门需要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必须事先经继续教育部审核、备案,报学院批准后由继续教育部与国(境)外办学机构签署办学协议。
第九条 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院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学或办公场地。如违反本规定,除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没收其办班的全部收入上交学院。产生不良后果的,学院将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条 只有经学院批准办班或办学的单位才可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或其所属单位名义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或其所属单位名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设置冠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或“广外南”字样的办学机构和举办冠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或“广外南”名称的办学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办班收入。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部应对各部门办班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纠正。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时间:Nov 12, 2011 9:37:00 AM   

录入者: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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