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展规划处-刘丽雪发布时间:2018-03-26浏览次数: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30号)、《广东省“十三五”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总体方案(试行)》(粤教高201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各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分配,公开公平,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分类奖补,创优扶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学校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治理体系更加规范,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形成现代大学制度;学科专业结构更加合理,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和结构更加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研创新体系更加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产出一批高水平标志性的科研成果,“四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在全省、全国的排位显著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明显提升;促进外语特色鲜明、实践能力突出的高水平民办大学的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发展规划处牵头会同财务处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使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按规定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学校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参与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具体使用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实施学校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近期建设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资金分配。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口的省拨专项经费和立项数按照“因素法+竞争法”的原则安排。在安排经费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各类项目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的关联性。
(二)各类项目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指标的关联性及其所占的比重。
(三)上年度各业务口在国家级、省级竞争性项目上的申报结果。
(四)上年度各类学校自主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类组织各单位申报并进行竞争性选拔,严格按照评选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和专项经费数。
第十条 各业务口可在学校下达经费总额范围内,对各类项目立项经费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对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一)获得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按照上级下拨专项资金的60-100%进行配套资助。
(二)获得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建设但无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三)获得学校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处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时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当年度经费总额的40%以上用于重点平台建设。资金分配方案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发文执行。财务处根据学校文件,按照项目建设情况分次划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仅用于学校“创新强校工程”相关工作,包括体制机制改革,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型、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方面,着眼于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评审管理费。指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双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使用,并及时登记使用情况。项目组应严格按照申报书或开题报告书提出的使用范围列支,若需变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发展规划处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税制度,必须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按项目单独设立经费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暂行规定》(粤财教〔2016〕27号)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一)项目组成员经手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经手使用的经费,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二)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报学校审批。
(三)凡因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单价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报增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使用权属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期间调离学校,所用固定资产须交还申报单位。移动硬盘可不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四)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九条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省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基本建设、偿还贷款等支出。除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有关规定外,其余经费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年度评估、结项评估和财政绩效评价制度。年度评估采取校内自评方式,结项评估聘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要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加强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要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工作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将视情况相应缓拨、停拨、扣减甚至追回专项资金,全校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创新强校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如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时间:Mar 26, 2018 2:48:00 PM   


录入者:吕建